2021.7.26 著錄項目變更相關證明文件(二)
律師講解
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
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后,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2)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例如:有當事人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或者贈與有異議的;當事人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手續,多次提交的證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轉讓或者贈與協議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與案件中記載的簽字或者蓋章不一致的。
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6.7.2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6.7.2.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
(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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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