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19 專利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二)
律師講解
四、明確專利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方式
《專利法》中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還專利權轉讓費,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
從受讓人的角度來說,轉讓到手的專利權并不一定是“絕對”有效的,尤其是對于沒有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來說,存在一定的被宣告無效的風險。一旦被宣告無效,那么轉讓到手的專利權就失去了意義,故原專利權人并沒有義務返還專利轉讓費,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由受讓人承擔專利被宣告無效的責任。因此,受讓人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前,應充分考慮待轉讓的專利權的“穩定性”、專利轉讓費與專利實施的經濟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在轉讓合同中與專利權人約定專利被宣告無效后的不同處理方式。
五、了解實施歷史
待轉讓的專利有可能已經與其他人簽訂過許可實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許可合同沒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或者備案,則受讓人有權要求該專利的被許可人停止實施行為,如果許可合同已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登記或備案并予以公示,則該專利的被許可人可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人無權停止被許可人的實施行為。
因此,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之前,受讓人應該仔細了解該專利權人是否就該專利與他人簽訂過許可實施合同,另外還應該了解專利權人是否自行實施過待轉讓的專利,并在專利轉讓合同中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
六、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約定
專利的實施有潛在的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權、肖像權等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可能是對他人提出的基礎專利的改進,那么該改進后的發明的實施若得不到基礎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則可能侵犯其專利權。
因此,在專利權轉讓合同中,尤其是對于受讓人來說,應約定在上述情況發生時,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相關法律條文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和被許可人侵權責任】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