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16 專利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一)
律師講解
一、確認專利權的類型和法律狀態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并不經過實質審查,因此其專利權的“穩定性”相對較差,受讓人應充分了解所轉讓的專利權的類型,權衡轉讓的潛在風險,必要時可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FONT>
受讓人應通過法律狀況檢索,以證實待轉讓的專利是有效專利,并確認專利權的剩余有效年限。
二、注意專利權人與受讓人的身份
對于受讓人來說,應注意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該專利權是否還存在其他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
專利所涉及到的某些技術有可能對國家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將這樣的技術轉讓給外國人可能會對我國的國家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按照《專利法》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三、簽訂正式書面轉讓合同
專利權實際上是一種財產權,但是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不能夠像有形財產那樣被實際地占有,因此專利權的歸屬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簿為準。所以,《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及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相關法律條文
《專利法》第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