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1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效力與作用
律師講解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經過備案后可以保障被許可人的利益。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效力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三)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也可以依法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作用
1、專利實施信息公開
即通過許可備案的公示作用,向社會公眾傳遞這樣一個信息,該專利已經許可專利權人之外的其他人實施運用。
2、訴前禁令證據效力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或排他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在發現有人侵犯專利權時,可以依據最高法《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為證據,要求人民法院對侵權人采取訴前禁令。
3、參評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擁有5年以上的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視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當事人可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來作為該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將其作為參評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之一。
4、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所產生的效力,亦可參照該司法解釋理解為,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法律條文與規章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數據庫。公眾可以查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狀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九條: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期限、許可使用費計算方法或者數額等,可以作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的參照。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重要指標:(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