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28 什么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律師講解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行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的是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權。
專利的實施許可,按照被許可人取得的實施權的范圍以及被許可人享有的權利,可以將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一、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
二、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范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并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專利。
三、排他實施許可
排他實施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
四、分實施許可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于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后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于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五、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定義】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第二款: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限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主要義務】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