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25 商標駁回復審需要的證據材料
律師講解
依據我國《商標法》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申請復審,應該提交證明商標駁回不合理的相關證據材料。
一、申請商標創意及來源
申請商標的設計思路、含義、來源;商標設計的樣稿和委托設計合同、收據發票等。
二、企業簡介概況
企業簡介,該商標在企業文化及經營所占地位;提供一些資質認證如質量體重認證、產品質量執行標準。
三、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
最先是從什么時候開始使用該商標的,使用的范圍,持續的時間,對該商標進行哪些的宣傳與推廣。
(1) 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2) 該品牌的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年銷售額;
(3) 能反應出商標早期使用日期的出貨;
(4) 使用該商標參加各種大型交易會,博覽會的證明資料;
(5) 能反應出商標使用的商標或服務交易合作或銷售合同等書面證據;
(6) 公司的銷售渠道、營業地;
(7) 電視、媒體廣告宣傳、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等;
(8) 其他能反應出該商標使用情況和影響力的事實證據;
(9) 公司參加贊助、捐贈、一些公益活動的圖片及相關的新聞報道;
(10) 企業獲得榮譽證書;
相關法律條文和規章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