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18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合議審查(二)
律師講解
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案件后,可組成一人,三人或五人的合議組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合議組的成員為三人。
三、舉證期限
(一)請求人舉證
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二)專利權人舉證
1、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1個月)提交證據,但對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
2、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
3、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4、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三)延期舉證
對于有證據表明因無法克服的困難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內書面請求延期提交。不允許延期提交明顯不公平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允許延期提交。
相關法規規章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4節:無效宣告請求的合議審查 4.3舉證期限: 4.3.1請求人舉證 4.3.2專利權人舉證 4.3.3延期舉證:對于有證據表明因無法克服的困難在本章第4.3.1節和第4.3.2節所述期限內不能提交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內書面請求延期提交。不允許延期提交明顯不公平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允許延期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