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9 專利權質押登記的變更與注銷
律師講解
一、專利權質押登記的變更
經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就專利權質押登記中的以下內容進行變更:
(1)出質人權利主體或名稱;
(2)質權人名稱、地址(僅限更名),一般情況下質權人權利主體不予變更;
(3)質押專利數量的增加或減少;
(4)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5)質押擔保的范圍。
對上述內容進行變更的,當事人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協議是當事人在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中,變更質押專利數量、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質押擔保范圍等內容的重要前提。變更申請表中所填寫的變更內容,應當以變更協議中的相關變更約定為依據。當事人因變更質押專利導致出質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一并辦理出質人名稱變更手續。
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注銷
根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需要向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的情形有:
(1)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2)質權已經實現的;
(3)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4)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5)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通知書》。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注銷之日起終止。
相關規章規定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十七條: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二)質權已經實現的;(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通知書》。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注銷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