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3 專利權質押有哪些規定?
律師講解
所謂專利權質押,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設定質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專利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
一、專利權質押有以下幾個特征:
(1)專利權質押的標的物是權利——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作為標的。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則是動產。其他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是各種不同于專利權的權利。
(2)在專利權出質期間,質權人是絕對沒有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出質的權利的,質權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該權利的權利。
(3)在專利權出質期間,維持專利權本身的一切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如專利年費、專利規費等。但質權人如認為該出質的權利可能對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費用,對這些費用,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補償。
(4)專利質押登記生效。動產質押要把質物交付質權人生效。但是,專利質押除訂立質押合同外,還必須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專利權質押應具備的條件
1、專利權必須有效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而為了保障債權實現,必須保證質物是無可爭議的有效專利。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登記簿等。
2、出質人應用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保
作為質物的是專利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即因取得專利權而產生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也就是指獨占權和由此派生的許可權、轉讓權、標記權等。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
3、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
認定出質人是否“合法”的標準就是看其有效證件與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果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將不予登記。
3、質押必須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應為全體專利權人。如果得不到全體專利權人的共同認可,也不能將專利權進行質押。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一條:為了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