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2 專利申請的解密程序是什么?
律師講解
一、專利申請的解密程序
(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
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提出保密請求時提交了有關部門確定密級的相關文件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時,應當附具原確定密級的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
專利局對提出解密請求的保密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解密確定,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2)專利局定期解密
專利局每兩年對保密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一次復查,經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解密。
二、解密的確定條件
(一)解密的決定應當在征求原認為需要保密的部門的意見之后由專利局作出。
(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提出解密請求,應當附具原認為需要保密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未附具證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專利局應當將是否同意解密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三)專利局經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向原認為需要保密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再確定是否需要解密;決定解密的,保密審查員應當發出解密通知書。
三、解密后的處理
審查員應當對已經解密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作出解密標記。發明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條件的,應當予以公布,并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解密后,應當進行解密公告、出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并按照一般專利進行管理。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第5節: 5.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提出保密請求時提交了有關部門確定密級的相關文件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時,應當附具原確定密級的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
專利局對提出解密請求的保密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解密確定,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