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28 提出專利分案申請的條件與要求
律師講解
一、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
1、被動提出的分案申請
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該專利申請要求保護多項發明創造而不符合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為了滿足單一性要求,在原申請中僅保留其中一項發明創造,而對其它不具有單一性的發明創造被動提出分案申請。
2、主動提出的分案申請
在專利申請實務中,有經驗的申請人和代理人有時會主動利用分案申請制度以尋求利益最大化。
二、提出專利分案申請的條件
專利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分案申請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一件專利申請中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二)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為基礎提出;
(三)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四)分案申請不得改變申請人,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五)專利局已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如果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三、專利分案申請應滿足的要求
(一)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專利申請人按照規定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三)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四)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
(五)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六)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七)對于已提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相關規章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分案申請的核實
對于分案申請,除按規定審查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審查員還應當根據原申請核實下列各項內容: (1) 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日 (2) 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 (3)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4)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5) 分案申請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