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一)
律師講解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依據前述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以及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外文證據的提交
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未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的,該中文譯文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應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要求補充提交該外文證據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文的除外。
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
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相關行政規章制度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1舉證責任的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 2.2.1外文證據的提交
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未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的,該中文譯文視為未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