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 要求優先權的相關審查(二)
律師講解
三、援引加入的審查
對于申請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在進入聲明中予以指明并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則允許申請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審查時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確認援引項目或部分決定的通知書" (PCT/RO/114表) 中的記載為依據,重新確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申請日,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
四、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或者第(二) 項所述情形之一,并且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出過聲明的, 應當在進入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進入日起兩個月內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者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申請人在進入聲明中指明在國際申請提出時要求過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中應當有相應的記載,記載的內容包括所提及的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發生的日期、地點、公開類型以及展覽會或會議的名稱。進入聲明中提及的展覽會應當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所提及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應當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符合規定的,審查時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通知書。
在國際公布文本中有記載而在進入聲明中沒有指明的,申請人可以在進入日起兩個月內補正。
相關行政法規和國際條約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者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