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30 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審查(八)
律師講解
七、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發生過《專利合作條約》中所規定的情形,由國際局或者受理局宣布過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的,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同時可以提出恢復優先權要求的請求,并且繳納恢復費,對于申請人未向國際局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同時還應當附具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作為恢復的依據。其條件是被視為未提出的優先權要求的有關信息連同國際申請一起公布過。進入國家階段之后提出的恢復請求不予考慮。
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導致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
(1)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沒有提供在先申請的申請號,進入聲明中仍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
(2) 要求優先權聲明填寫符合規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優先權轉讓證明。
(3) 要求優先權聲明中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不一致。
(4) 要求優先權聲明填寫符合規定,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
相關行政法規和國際條約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任何指定局在按照該國法所規定的對國家申請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允許改正的范圍和程序,給予申請人以改正國際申請的機會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條約和細則的要求為理由駁回國際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