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7 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審查(五)
律師講解
五、委托和委托書
(1)委 托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時,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有關事務。
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時,可以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2)委托書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委托書除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寫明國際申請號、申請人(即委托人) 的原文姓名或名稱以及中文譯名。申請人的原文姓名或名稱,除有變更的情況外,應當與國際公布文本扉頁的記載使用相同的語言并且內容完全一致;國際階段作過變更的,應當與"記錄變更通知書"(PCT/IB/306表) 上記載的變更后的內容完全一致。譯名應當與進入聲明中的記載完全一致。
在進入國家階段的同時辦理變更申請人手續的,可以只提交變更后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時沒有提交委托書,或者提交的委托書存在缺陷的,應當適用相關規定。
(3)要求優先權聲明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在國際階段要求了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而且在進入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相關法律條文和行政規章
《專利法》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