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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24 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審查(四)

      律師講解
      四、期限屆滿前的處理
         專利合作條約中規定,在按照第22條適用的期限屆滿以前,任何指定局不應處理或審查國際申請。適用的期限是指自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同時在第23(2) 又規定,盡管有(1) 的規定,指定局根據申請人的明確的請求,可以在任何時候處理或審查國際申請。對于選定局,專利合作條約第40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1)提前處理
          要求專利局在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期限屆滿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除應當辦理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四條所述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辦理下述手續:
          (1)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23(2) 的規定提出明確的請求。
          (2)國際局尚未向專利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該副本是經受理局確認的"受理本" 副本,或者是經國際局確認的"登記本" 副本。
          (3) 申請人也可以要求國際局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47.4的規定向專利局傳送國際申請副本,或者向專利局提出請求,由專利局要求國際局傳送國際申請副本。
          對于滿足上述要求的國際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和審查。
         
      2)暫時不作處理
          對于在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期限屆滿前辦理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但是沒有辦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所述手續的國際申請,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暫時不作處理。
       
       
      相關行政法規規定
      《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家程序的推遲
      1)在按照第22條適用的期限屆滿以前,任何指定局不應處理或審查國際申請。
      2)盡管有(1)的規定,指定局根據申請人的加快的請求,可以在任何時候處理或審查國際申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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