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1 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審查(一)
律師講解
(1) 一、進入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
(1) 國際申請日
國際申請日是在國際階段由受理局確定的。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日由于某種原因被更改的,以更改后的日期為準。進入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以下簡稱進入聲明) 中填寫的國際申請日應當與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上的記載相同。出現不一致情況的,應當依據國際公布文本上的記載依職權加以改正,并將改正通知申請人。
除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而需要重新確定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外,由受理局確定的國際申請日視為該申請在中國的實際申請日。
(2) 保護類型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國際申請指定中國的,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應當選擇要求獲得的是"發明專利" 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兩者擇其一,不允許同時要求獲得"發明專利" 和"實用新型專利"。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
(3)發明名稱
進入聲明中的發明名稱應當與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中記載的一致。國際申請以外文進行國際公布的,發明名稱的譯文除準確表達原意外,還應當使譯文簡短。
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上記載的發明名稱一般來自于原始國際申請請求書,個別是由國際檢索單位審查員確定的。對于經國際檢索單位確定的,進入聲明中應當是該確定的發明名稱的譯文。
相關行政規章規定
《專利法》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