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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17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審查(一)

      律師講解
       國際申請希望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或者在中國的效力喪失的,不能進入國家階段。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應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要求的,辦理該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而使國際申請的優先權在國家階段不成立的,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文件提交地點和方式適用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費用繳納除規定的外,適用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
       
      一、在中國沒有效力
         凡是確定了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均已由受理局對其是否符合《專利合作條約》進行了審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結論,所以只要國際申請指定了中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局應當承認該申請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審查時應當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是否繼續有效。
         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其國際公布文本中沒有指定中國的記載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審查時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相關行政規章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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