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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19 發明創造性的概念

      律師講解
         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一、現有技術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F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二、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三、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四、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基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并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相關法律條文和行政規章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發明創造性的概念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的現有技術,是指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節所定義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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