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7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一)
律師講解
《專利法》中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上述條款規定了不能重復授予專利權的原則。禁止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授予多項專利權,是為了防止權利之間存在沖突。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法》或《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 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 中存在的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
一、判斷原則
《專利法》中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為了避免重復授權,在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書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
判斷時,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與另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某一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應當認為它們是同樣的發明創造。
兩件專利申請或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相同,但其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同的,應當認為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兩件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都記載了一種產品以及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其中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是該產品,另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是制造該產品的方法,應當認為要求保護的是不同的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的是,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僅部分重疊的,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例如,權利要求中存在以連續的數值范圍限定的技術特征的,其連續的數值范圍與另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數值范圍不完全相同的,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
相關法律條文和行政法規
《專利法》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