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律師講解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專利法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即這三種情況不構成影響該申請的現有技術。所說的六個月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稱為優惠期。
寬限期和優先權的效力是不同的。它僅僅是把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的某些公開,或者第三人從申請人或發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來的發明創造的某些公開,認為是不損害該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實際上,發明創造公開以后已經成為現有技術,只是這種公開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來說不視為影響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并不是把發明創造的公開日看作是專利申請的申請日。
所以,從公開之日至提出申請的期間,如果第三人獨立地作出了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且在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以前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么根據先申請原則, 申請人就不能取得專利權。當然,由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的公開,使該發明創造成為現有技術,故第三人的申請沒有新穎性,也不能取得專利權。
發生專利法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發明創造再次被公開的,只要該公開不屬于上述三種情況,則該申請將由于此在后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再次公開屬于上述三種情況的,該申請不會因此而喪失新穎性,但是,寬限期自發明創造的第一次公開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條文和規章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 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即這三種情況不構成影響該申請的現有技術。所說的六個月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稱為優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