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0 外國優先權的條件與效力(一)
律師講解
一、享有外國優先權的條件
享有外國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外國首次申請) 后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中國在后申請)。
(2)就發明和實用新型而言,中國在后申請之日不得遲于外國首次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
(3)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應當是同中國簽有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享有外國優先權的發明創造與外國首次申請審批的最終結果無關,只要該首次申請在有關國家或政府間組織中獲得了確定的申請日,就可作為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基礎。
二、外國優先權的效力
申請人在外國首次申請后,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在優先權期限內向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都看作是在該外國首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期間內,即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與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了相同主題的申請或者公布、利用這種發明創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優先權期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能會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由于優先權的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相同主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就是說,由于有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外國首次申請的存在,使得從外國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至中國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中間由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因失去新穎性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相關行政規章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外國優先權的效力
申請人在外國首次申請后,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在優先權期限內向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都看作是在該外國首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期間內,即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與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了相同主題的申請或者公布、利用這種發明創造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