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型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
業務范圍:
1、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擔保人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貸款的風險,出具調查報告,論證貸款的可行性;
2、普通商業貸款、政府貸款和銀團貸款及其他貸款業務提供引薦、組織、結構設計等全面的法律服務,代理參與談判,協助客戶應對和解決各種法律事項;
3、為企業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融資租賃等提供法律服務;
4、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組建、發行與上市交易、海外產業基金投資國內設計交易路徑與結構、提供法律服務;
5、協助企業在國內外發行股票、債券以及上市,就有關股票發行、股權回購、可轉換債券及其他債券、基金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發行與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務,為上市公司的股票配售、股份回購、派送與增發提供法律服務;
6、引薦國際國內的基金或信托機構,參與信托項目、信托產品的策劃、計劃、現場考察、結構設計、法律風險的評估及相關文件擬定和修改;
7、代理投保方策劃保險,簽訂保險合同,處理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事務;
8、保險資金運用方案策劃、設計與調查論證、投資對象調查提供法律服務;
9、代理涉及信用證、存單、委托貸款、資金拆借、銀行票據、擔保等金融糾紛的訴訟、仲裁;
10、代理涉及保險、證券等糾紛的仲裁或訴訟法律事務。